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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65萬買的竟是“查封房”!昆明一男子將原房主和公證處告上法庭!
時間:2021-09-23 11:28 來源:未知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2017年5月,
張先生通過中介
向一對夫妻購買了一套二手房,
并在公證處
簽訂了《房屋轉讓預約合同》
誰知交了65萬元的預付款后
張先生卻發(fā)現(xiàn)
夫妻倆的房子早在簽合同前
就被法院查封了。
張先生把原房主和公證處
告上了法庭
要求對方賠償他的損失。
事件回顧
2017年5月8號,張先生在房產中介的陪同下,與楊某夫妻到昆明市明信公證處簽訂了《房屋轉讓預約合同》,并支付給楊某夫妻倆65萬元預付款,公證處對《房屋轉讓預約合同》進行了公證。
在涉案房屋拍賣后,張先生拿回了46萬2千多元預付款,但是一審法院駁回了他對房產中介和昆明市明信公證處的索賠請求。張先生認為,公證處沒有認真審查所交易的房屋,因此,他沒有追回的部分預付款,應該由公證處來賠償,于是張先生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庭審現(xiàn)場
上訴方律師:
“因為公證處根據(jù)公證法和中介方依據(jù)合同法425條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審慎的審查義務。”
被上訴方律師:
“如果是房屋買賣合同涉及到權屬的轉移的,就要對權屬進行審查,但是對于預約合同而言不涉及到房屋權屬的轉移,只是雙方意向性的合議,在條件具備的條件下,還要再簽訂正式的轉讓合同,因此法律對公證處公證預約合同時,只需要審查主體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違法,程序是否正確即可。”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 宋光玉:
“在公證機構向申請人出示的,受理通知書和申請表當中,都記載了需要提交房屋查檔表,查檔表其實就是一份房屋檔案登記,檔案登記是完成本次公證的必要充分的資料,所以公證機構在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了這部分資料和內容的情況下,出具了公證書,我們認為他有審查不嚴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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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在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中明確,所交易房屋的權屬明晰,房屋只有銀行抵押。然而到了9月,張先生卻發(fā)現(xiàn)這套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他到昆明市房屋交易產權管理處查詢后才得知,這套房屋竟然在2017年3月,就已經被法院查封了。張先生向五華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了楊某夫妻倆和明信公證處及中介,要求三方對他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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